因销售的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近日杭州上城区某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5323.6元的行政处罚。
据微信公众号“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消息,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的54瓶进口红酒均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经了解,当事人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销售,并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查的54瓶进口红酒分别标注有“QVEVVRI AMORIS”和“SAPERVI PREMIUM”外文字样,对应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品名为“萨别拉维陶罐干红葡萄酒”和“萨别拉维优质干红葡萄酒”。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具有对应批次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因销售给熟人,故未加贴中文标签。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称,当事人销售的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5323.6元。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时当场加贴了中文标签,故对其销售的54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不再予以没收。
除了上述案件外,近期湖南岳阳云溪区法院还审结一起因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化名)从被告云溪区某商行购买了3瓶法国红酒,红酒单价为213元/瓶,合计金额638元。后周某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示,无法获取食品相关信息。周某遂向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638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6380元。
被告云溪区某商行则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安全问题,亦未因饮用该酒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38元,驳回原告10倍赔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