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DB12/046.91-2008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 91项。本系列标准的其它标准见 DB12/046.01-2008附录 A。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制定总则的规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资源环保处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监测四站、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温习、韩瑞国、刘梦军、梅国栋、贾军、任长青、王景良、朱天利、李志。
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2/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制定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葡萄酒总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wine
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葡萄酒从原酒进厂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中,所消耗的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工序)与间接生产系统(辅助、附属、损失)综合能耗之和。
3.2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wine
企业生产葡萄酒的总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该种产品合格品总量的比值。
3.3原酒 originai wine
经过初加工的半成品酒。
4 计算方法
葡萄酒的总综合能耗及其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按 DB12/046.0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1葡萄酒产量计算
4.1.1葡萄酒产量计算单位采用同行业及上级管理部门相一致的单位:吨。
4.1.2葡萄酒以本企业检验合格品产量计算,M吨。
4.2葡萄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4.2.1葡萄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
a 原酒检验工序综合能耗:E1 吨(标准煤);
b 勾兑工序综合能耗:E2 吨(标准煤);
c 下胶工序综合能耗:E3 吨(标准煤);
d 过滤工序综合能耗:E4 吨(标准煤);
e 冷冻工序综合能耗:E5 吨(标准煤);
f 过滤工序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g 罐装工序综合能耗:E7 吨(标准煤)。
4.2.2葡萄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1)式计算:
式中:
Ez ——报告期内葡萄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Es ——报告期内葡萄酒直接生产第 s 道工序的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报告期内葡萄酒直接生产工序数。
4.3葡萄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
葡萄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等于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在统计报告期内为生产该产品所实际消耗的综合能耗,加上同期内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储存、转换、分配供应中的损失综合能耗之和,详见 DB12/046.01-2008第 5.1.2条。
葡萄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
a 辅助综合能耗: E'1 吨(标准煤);
b 附属综合能耗: E'2 吨(标准煤);
c 损失综合能耗: E'3 吨(标准煤)。
葡萄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2)式计算:
5 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葡萄酒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 73千克(标准煤)/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