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度葡萄酒

时间 : 2017-11-13 10:58 来源 : 中国葡萄酒资讯网 作者 : 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晨曦张燕。
  本标准白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高度葡萄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度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蒸馏酒为原料,经贮存、勾兑(软化水)、灌装等工艺生产的高度葡萄酒系列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345.5白酒分析方法(感官评定)
  GB/T10345.6白酒分析方法(酒精度)
  GB/T11856白兰地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高度葡萄酒

  以葡萄蒸馏酒为原料,经贮存、勾兑(软化水 )、灌装而成的高度葡萄酒 。
  高度葡萄酒按贮存方式不同分为原高度葡萄酒和橡木桶高度葡萄酒 。
  原高度葡萄酒不经过橡木桶贮存。
  橡木桶高度葡萄酒经过3个月以上橡木桶贮存。

  4技术要求

  4.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l.2 葡萄蒸馏酒

  应符合GB2757规定

  4.2生产工艺

  4.2.1原高度葡萄酒生产工艺

  葡萄蒸馏酒一不锈钢罐贮存一勾兑(软化水)一贮存一内包装一外包装一检验一入库。

  4.2.2橡木桶高度葡萄酒

  葡萄蒸馏酒一橡木桶贮存一勾兑(软化水)一贮存一内包装一外包装一检验一入库。

  4.3感官指标

  应符合 表1和表2的规定。

QQ截图20171113103625.jpg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QQ截图20171113103638.jpg

QQ截图20171113103649.jpg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

  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 GB2760的规 定。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 。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和GB2757的要求 。

  6检验 方 法

  6.1 感 官检 验

  按GB/T 10345.5规定 执行 。

  6.2理 化 检验

  6.2. 1酒 精度

  按G/T 10345.6规 定执 行。

  6.2.2非 酒精 挥发 物总 量

  按GB/T 11856规 定执 行。

  6.2.3铜

  按GB/T 5009.13规定 执行 。

  6.2. 4氰 化物

  按GB/T 5009.48规 定执 行。

  6.2.5甲醇

  按GB/T 5009.48规定 执行 。

  6.2.6铅

  按GB5009.12规 定执 行。

  6.3 净 含量 检 验

  按JJF1070规定 执行 。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 、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 一批产品。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为: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分为两份,一份检验 ,一份留样备查 。

  7.3检 验

  检验 分出 厂 检验 和型 式检 验。

  7.3.1 出厂 检验

  7.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铜和甲醇。

  7.3.1.2产品 出 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型式检验

  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一新产品投产前;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一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一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一国家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

  7.4.2若有不合格项时,应从该产品的备查样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GB2757的规定。

  8.2包装

  8.2.1 包装用瓶应符合GB/T24694中要求。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箱内要有防震、防撞击的间隔材料,每箱内要有质量合格证。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

  8.3运输和贮存

  8.3.1 用软术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存时应“倒放”或“ 卧放 ” 。

  8.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防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8.3.3 存放地点应阴凉、通风、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 禁 火 种 。

  8.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8.3.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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