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葡萄配制酒
2016-5-25 发布
2016-6-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亚伟。
本标准于2016年5月25日首次发布。
葡萄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葡萄汁、生活饮用水经反渗透处理成的净化水、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经调配、澄清、杀菌、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葡萄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BB/T0018 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 第 123 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葡萄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
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10343 的规定。
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
3.1.4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
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表 4 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 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
按 GB/T 15038规的方法测定。
4.2.2 甲醇、氰化物
按GB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山梨酸钾
按GB/T 234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限量
按GB 4789.2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原料入库要求
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
5.3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2瓶,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校备查。
5.4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主要原料产地或原料供应商有变动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6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次产品再次随机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 GB/T191、GB 7718 和 GB 28050 有关规定。应标示:产品名称、配料表、
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产品标准代号。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
6.1.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6.1.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
6.2 包装
包装采用的玻璃瓶应符合BB/T0018的规定;外用纸箱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有关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日晒、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能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鼠台,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6.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编制说明
葡萄配制酒是以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葡萄汁、经反渗透处理的净化水、白砂糖、柠檬酸、山梨酸钾,经调配、澄清、杀菌、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葡萄配制酒。鉴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提供依
据。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配制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其中甲醇、氰化物两项指标高于 GB2757。
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