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激战终结解百纳商标乱局

时间 : 2011-01-26 12:01 来源 : 《法治周末》 作者 : 郭素凡

  1月18日,张裕A(000869)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母公司张裕集团已经与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这也意味着,历时9年,张裕终于将解百纳商标所有权收入囊中。

  但这一与其他6家公司共享使用权的和解协议,被专家称为“脆弱的平衡”。

  “其他6家公司究竟能使用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出口产品是否也能使用,目前还没有细则,要等张裕方面开会后才有详细说法,最后各项细则还要跟其他6家公司细谈。”一位接近张裕酒业的人士告诉记者。

  依照商标法,张裕独自拥有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与另外6家公司不存在共享商标,所以只能是张裕许可另外6家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解释说。

  商标许可使用普遍存在,但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和解之后,张裕能否行使法律赋予商标许可人的权利?张裕作为许可人,能否过问其余6家企业解百纳的生产情况?目前尚无法律细则可依,张裕方面的代理律师黄义彪说,具体要看张裕怎么跟其他企业订立合同了。

  唐广良则犀利地将这一和解评价为“脆弱的平衡”,他认为,这一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论怎样,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是已经确定的事情,这结束了国内解百纳“混战”的局面,结束了张裕在国际竞争上的尴尬处境,对张裕无疑是利好,上述接近张裕人士积极地回应道。

  十年激战终落幕

  过去争执了10年的“解百纳”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张裕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有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大大规范市场秩序

  在张裕A发布公告中,张裕集团已被明确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

  同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中粮长城葡萄酒、王朝葡萄酿酒及山东威龙葡萄酒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此外,双方的和解协议还规定,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酒业、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经过10年的激战,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落幕,“解百纳”商标的归属尘埃落定。

  3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和威龙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维持张裕的商标所有权。3年后,经过多轮司法和行政诉讼,商评委还是维持了原判。所不同的是,在商评委的调解下,张裕要把“解百纳”拿出来与其余6家共享。

  解百纳不再成为行业公用资源,而归7家企业联盟独享,一位业内人士评价。

  不论怎样,过去争执了10年的“解百纳”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记者,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张裕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大大规范市场秩序。

  据中国酿酒协会的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销售规模约为150亿元,其中解百纳的销售额就高达30亿元。正是这样,解百纳商标权一直是“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的难断官司。

  接近张裕人士坦言,过去在商标权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解百纳的出口确实处境尴尬。

  对商标权有争议的产品,虽然国外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限制条款,但是在心理上还是会降低认同度,黄义彪说。

  和解背后并无条件置换

  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张裕和6家企业和解的背后,可能存在某些条件置换。但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并不存在任何条件置换

  张裕对解百纳这一品牌每年都投入过亿在广告和研发上,这是其他任何企业都没有做过的事情,更不存在多年来共同培育解百纳品牌的事情,接近张裕人士表态,某种程度上,其余的企业是借张裕对解百纳品牌的贡献,分得了一杯羹。

  张裕集团总经理周洪江在对解百纳的事情上,也一直态度坚决。他在去年曾表态,“只要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张裕,一切都可以谈”。

  对于这次和解,黄义彪更愿意将它看做是葡萄酒行业内部“内耗”的结束,如果将“解百纳”视为通用名称,则意味着谁都可以用,外国企业也可以打解百纳的名号,这种将好东西“充公”甚至“变没了”的做法,对国内整个葡萄酒行业来说都不是好事。

  在中科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看来,和解是张裕理性看待争端、包容对待行业侵权使用行为的态度最终促成的。而其他几家企业改变立场,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益,对“解百纳”商标案走向和解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经历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战“洗礼”后,国内葡萄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走向觉醒与进步,法律专家刘全中说。

  “而此后对张裕来说,整个情况都是利好的。”接近张裕人士乐观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张裕之所以同意共享使用权,也是因为张裕对以后解百纳品牌的维护和发展有信心。”

  “以后即使有竞争,也将是高层次上的竞争。”接近张裕的人士说,市场结构跟过去将完全不同。

  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张裕和6家企业和解的背后,可能存在某些条件置换。但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并不存在任何条件置换。

  张裕难以行使商标许可权

  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样

  对于此次张裕和6家企业的和解协议,唐广良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商标权为民事权利,认定一个法律主体的商标权后,只要张裕同意,谁都可以使用解百纳的商标,这一点没有异议。张裕已经被裁定拥有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存在与其他6家公司共享商标的情况,涉及的应该是商标许可使用。

  目前,商标许可使用普遍存在。例如,委托生产、贴牌生产等活动。黄义彪解释说,如果按照商标法,被许可使用者要保证产品质量,不损害商标名誉;法律同时赋予商标许可人过问产品的权利,商标被许可使用者要接受许可人的规范、监督。

  如此看来,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黄义彪说,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样。

  据记者了解,张裕解百纳售价在100元左右、长城则在30元左右、王朝在50元左右。面对参差不一的价格差距,张裕将如何维护“解百纳”这一商标品牌,会否订立“行规”一统解百纳的行业标准,都成为要解决的问题。

  黄义彪透露,基于张裕作为许可人,在过问其他品牌的生产方面,尚无法律细则可依。张裕下一步在和6家企业签订合同时,要具体商谈的事情应包括:许可方式、范围、产量、6家公司的哪些厂符合条件可以生产。

  接近张裕的人士则称,目前其他6家公司究竟能使用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还没有细则,要等张裕方面开股东会后才有详细说法,最后各项细则还要跟其他6家公司细谈。

  唐广良则评价,在商评委调解下达成的这一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得到证明,这7家企业应该马上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和解协议,或者将无限期无偿使用解百纳商标到商标局备案。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有企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链接:十年解百纳商标权之争

  2001年5月,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此举当即就遭到业内其他企业的联合反对。反对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为己有。

  2002年7月,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对此,张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08年6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是归张裕集团所有的葡萄酒商标。对此,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起反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撤销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判决书认定:第5115号裁定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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