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解百纳商标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时间 : 2010-01-21 21:33 来源 : 法制日报记者 作者 :  辛红

  2009年12月30日,“解百衲”商标之争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年作出的05115号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法院并未就商评委的裁定是否违反法律等实质内容进行判定,判决的理由主要是庭审中原告方和张裕公司都提交了在商评委评审过程中没有的新证据,“解百纳”归属仍是未知数。

  1月19日,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如此判决的重要理由是认为这些证据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据悉,双方各有几十个新证据,都很关键。

  2002年4月,工商总局商标局给张裕公司下发“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遭到业内企业的联合反对。时隔三个月,商标局即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张裕不服,此案进入了漫长的行政复审,2008年5月,商评委作出的05115号裁定,裁定争议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2008年6月,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解百纳”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已成为葡萄酒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公司将“解百纳”注册成商标后,标志着其他葡萄酒再也不能使用“解百纳”三个字,等于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对葡萄酒行业的伤害极大。

  商评委认为,虽然有的书籍将“解百纳”解释为一种或几种葡萄的名称,或者认为代表一定的葡萄酒口味,张裕自己也将其介绍为葡萄的品种,但不能认为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在这场商标争夺战中,一边是行业龙头张裕集团,一边是几乎囊括了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大型企业,“解百纳”的归属因此引来了整个行业的关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庭审中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其中包括裁定时是否遗漏了原告在评审程序中的证据,是否漏审了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出的撤销理由,法院认为都没有遗漏。

  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即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否直接描述了葡萄酒的直接原料,以及是否属于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由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和张裕公司都提出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这些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直接相关,如果不予考虑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较大影响,尤其是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若法院直接采用新证据,会导致行政审查程序损失,损害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院因此认为商评委应该在综合原有证据和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决,法院没有必要对商评委在裁定中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一位熟悉知识产权的律师表示:“作为商标确权案件从性质上讲是行政诉讼,法院通常只审查商标行政机关作出裁定时所依据的证据,对于新证据一般是不予接受的,所以才有了这个判决。”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并不是几家企业之间的纠纷,而是行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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