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绝不和优图佳视调解!

2020年08月17日 -- 3 27886

我公司是2019年12月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书,原告优图佳视诉本公司作品侵权一案于本日(2020.8.17)开庭,起因是本公司所属网站转载了一篇文章上附带的图片涉嫌对优图佳视图片侵权。在审阅了优图佳视的起诉书后,我们认为原告优图佳视提供的证据和诉请请求根本站不住脚,我上网了浏览了一下,被优图佳视告者众多而应诉者寥寥无几,优图佳视利用【作品登记制度】的法律缺陷以维权为借口以滥诉敛财为目的,不仅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宗旨和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法律规则的戏弄、是对正常版权交易规则的破坏,它严重干扰了合法企业的正常运营,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这种现象存在一日,广大受害者就一日不得安宁,因此“打击假维权真敛财”是我们应该面对的重要事项之一,所有中国公民都有对推动司法进步的义务!因此本公司决定应诉,绝不调解(法院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是因为赔偿费用的多少,是因为正义!

我们的应诉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优图佳视的嚣张气焰;相信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心里都紧张,绝大多数被告这辈子都没去过法院,因此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赔点钱原告撤诉了事,因此这助长了优图佳视的无耻行为,看着一个个被告怂包给钱,他们的目的达到了,可是还有我们这种不惹事也不怕事的。
 
二、为将来众多潜在的被告做一个榜样;相信很多被告心里不平但鉴于生意繁忙,又怕在网络上公开的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留下诉讼事项对企业信誉产生影响,所以调解花钱达成调解协议让原告撤诉(所谓的“花钱消灾”)。而有些被告缺乏法律常识和应诉常识,因此我们通过应诉把应诉整个过程展现分享给想应诉的被告,帮助潜在被告积累经验,胜诉官司,打击假维权真敛财!
 
三、给优图佳视此类讼棍设置起诉门槛;此类案件法院受理费仅为25元,目前虽然起诉状中优图佳视提出的赔偿金额7000元,律师费为3000元,实际调解时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含律师费为1000元,(我亲眼见有个同类案件调解最后被告还价到700元,而通常法院判赔的话我们本地法院据说在800元左右——这点小钱也真难为代理律师了),因此我们应诉后,会通过应诉推动法院提高此类案件的立案门槛(后面会提到),增加优图佳视的起诉的经济成本,让他们捞取不义之财的成本增加乃至捞不到钱。
 
四、通过本案的司法实践推动完善图片版权侵权的司法规定;本人当过一届本地城区的人大代表和两届市政协委员,对写司法建议(人大)和提案(政协)并不陌生,虽然卸任多年,但我打算根据本案的全过程(包括一审判决,如果我们败诉将二审上述和二审判决)和本党派全国人大代表和司法监察员一起撰写关于完善作品版权登记制度及完善版权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建议或提案,配合政府整治目前社会上这类乱象。 

下面贴上本公司答辩状(有些私隐信息用XXX表示)
 
民事答辩状
 
答辩单位:XXX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答辩缘由:就(2020)XXX民初XXXX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
 
答辩的理由
 
作为被告的XXX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发来的(2019)XXX民初XXX号应诉通知书,该诉讼后来转由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应诉通知书(2020)XXX民初XXX号),经被告审阅后,认为原告方的诉讼对象错误,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理由于事实如下:
 
一、被告所属的XXX网于2015年8月1日转发了XX省品酒师侍酒师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微信公众号XX_Sommelier的一篇标题为“意大利XXX学习即日踏上征程”的报道文章,其原文包含了原告诉讼中所述类似的图片,被告认为假如该图的确为原告作品登记图片并涉嫌版权纠纷,被告认为被告不是图片版权直接侵权人,原告诉错了对象。
 
二、被告就原告提供的版权证据图片辨认,认为该图片为世界闻名的意大利米兰大教堂,网上与原告提供的版权证据图片相似的关于意大利米兰大教堂的摄影图片不计其数,首先,被告未在网上搜索查询到与涉案图片相同或者相似的具有原告版权声明或版权标记的图片,被告认为原创文章图片的作者不可能因为一篇普通的网络文章去冒着侵权的风险使用一张网上很常见的著名建筑物图片而又有版权声明的图片。如果原告的作品登记图片没有在网络上公开展示发表过,即使本案所涉及的图片是原告举证的作品登记图片,那么被告认为原文作者属于非法盗窃使用作品登记图片的行为,是涉嫌刑事犯罪附带民事侵权案件,这与本案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并不符。
 
再者,原告至今为止未起诉使用涉案作品图片的原创文章直接行为人,故原告不能确认被告是否成帮助侵权。即使本案的原创文章的直接行为人构成侵权,被告作为行业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被告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帮助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等法规,原告方举证侵权证据类型是电子物证(也称声像资料),侵权证据来源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而不应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做为侵权证据。被告目前仅就甲方提供的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证据图片复印件未能比对出本案图片与原告的版权图片两者的一致性,而原告提供的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也仅是对上述涉案的网页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也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作品登记图片和本案涉案网页的图片一致性,原告并未就本案的涉案图片向法庭提交法定的证据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物证鉴定报告”以证明本案涉及图片属于原告主张的作品登记图片,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缺少本诉讼必要的基本证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举证材料并未能证明本案涉嫌的图片就是原告的作品登记图片。
 
四、被告了解到,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款规定,“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而在作品的登记过程中,官方登记机构(北京市版权局)除了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不作审查外,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作品登记证书》中唯一算得上“权威认证”的内容是作品的登记日期。这就是说任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以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提交任何“作品”,哪怕是不同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申请一模一样的作品都可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因此被告认为《作品登记证书》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属于原告获得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定依据。
 
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想证明本案涉及图片属于原告的作品登记图片,原告必须拿出真正创作本案所述图片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认定,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作品的著作权利人。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图片的实际拍摄者姓名或名称、图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据、并提交RAW格式原图或高精度原图及图片信息、拍摄花絮、作品的拍摄时间、作品发表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同时期拍摄的同系列图片等证据加以佐证,通过提交的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通过待证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来综合判断证明作品版权效力的目的。如果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上述证据,被告有理由质疑原告是涉案图片的所有权人,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法院有权宣告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该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对于原告不具有作品版权的法律效力。
 
被告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图片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世界著名建筑物的摄影图片,原告所举证的作品登记图片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要求,它不能体现原告摄影的个性创作的必要条件,因此该图片不具《著作权法》所述的“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告提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假设本案所涉及图片即使是原告的作品登记图片,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图片在本案涉及的文章中只是为了表述提示文章提到的国家和地名时作为视觉点缀映衬,不属于文章表达的主要内容,因此被告认为即使本案所涉及的图片是原告举证的作品登记图片,应该适用上述法律条款。
 
六、被告所属的网站作为一家XXX行业的主流媒体平台,免费转载了这篇文章并没有以任何盈利为目的,该图片在该文章中只是为了表述文章提到的意大利这个国家和米兰这个地名时作为视觉点缀映衬,也不是文章表达的主要内容,即使假定该图片为原告作品登记图片,但本案涉及的文章原创单位及被告均并未将该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而且被告并未在主流搜索引擎的搜索图片结果看到原告宣示其版权人信息和版权标记、版权使用要求的图片,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因本案涉嫌的原文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而且原告也未提供原告委托律师费3000元费用的证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经济赔偿7000元的主张和3000元律师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经被告调查了解,原告自2014年起至今,通过法院提起的与本案类似的诉讼案件多达8500多起,因此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利用现行的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法律缺陷以达到其以版权维权为借口进行商业化恶意维权滥诉敛财获利的目的。
 
原告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并未联系被告就涉嫌作品登记图片转载一事进行过侵权告知、删图要求的沟通和协商,被告认为原告利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作品登记申请制度的法律缺陷以图片版权维权为由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商业化恶意维权的行为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宗旨和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法律规则的戏弄、是对正常版权交易规则的破坏,它严重干扰了合法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被告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审慎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图片著作权权属,以遏制原告的恶意维权。此外,被告认为本诉讼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期,敬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0年8月17日
 
仅就目前情况看,我个人认为此类案件的立案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
 
1、作品的原件资料(包括图片的实际拍摄者姓名或名称、图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据、并提交RAW格式原图或高精度原图及图片信息、拍摄花絮、作品的拍摄时间、作品发表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同时期拍摄的同系列图片等证据),以及作品图片的所有权证据。(相信提供这些证据能让优图佳视费一番功夫和花一些钱,相信很多图片优图佳视也拿不出这些证据);

2、所举证的涉案图片与原告主张图片一致性的司法鉴定文书(这类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左右); 

3、应诉和上诉;原告的调解要求是1000元,法院通常判赔约800元,如果庭前会议加上开庭,一审时代理律师花半天跑两趟法院,被告如果一审败诉上诉的话,代理律师又要跑两趟法院,一共四趟法院,如果二审法院判原告胜诉获赔800元,律师跟优图佳视对半分每家400元。这算胜诉吗?假如一审或者二审原告优图佳视败诉呢?(优图佳视一分钱没捞着,也恐怕只能是律师贴了跑腿费了——可怜的律师,把律师算受害者吧),假如一审优图佳视败诉,优图佳视上诉的话在二审时拿出原作品证据和司法物证鉴定文书妄图反败为胜的话,这要再花费至少2000元,假如二审判优图佳视胜诉,二审最多还是判赔800,如果败诉,优图佳视的2000+律师费就算白搭了。换句话说,即使一审和二审被告败诉,被告也就仅仅是800元,这买卖对于被告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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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用户 27天前
    1
  • 匿名用户 2021-02-08
    我们也是一样的受害者。
  • Go了个王 2020-11-02
    您好,我也是类似这样的受害者,也是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要求赔偿对方经济损失7000元,为制止侵权支出1000元,总共要赔偿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是想这样的被害人有很多很多,想了解一下你方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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